加固設計荷載取值標準更新
一、加固設計荷載取值標準更新相關的規范依據
- 《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 - 2018修訂3.4.7條(新增條款)
- 當后續設計工作年限超過原設計的剩余工作年限時,安全等級和分項系數應按照現行相關標準確定,即應符合現行國家規范《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1的規定,靜1.3、活1.5、地震1.4、風1.5 。
- 當后續設計工作年限不超過原設計的剩余工作年限時,分項系數可按興建時的相關標準確定:
- 對2002年 - 2019年設計的建筑物進行加固,當時采用的是《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 - 2001),其分項系數:靜γG = 1.2(1.35),活γQ = 1.4,地震作用分項系數均1.3,風荷載分項系數1.4 。
- 對2002年以前設計的建筑物,當時采用的是《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GBJ68 - 84(采用安全系數法,沒提分項系數),規范編寫組的意見是按《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 - 2001)》取,理由是兩種標準只是設計方法改變,安全度沒有改變 。
- 對2019 - 2021年設計的建筑物進行加固,應按《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 - 20018)取分項系數:靜1.3,活1.5,地震作用1.3,風荷載分項系數1.4 。
- 《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 - 2021 4.2.2條
- 當為鑒定原結構、構件在剩余設計工作年限內的安全性時,應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荷載規范和設計規范進行驗算;如原結構、構件出現過與永久荷載和可變荷載相關的較大變形或損傷,則相關性能指標應按現行規范與標準的規定進行驗算。
- 當為結構加固、改變用途或延長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鑒定原結構、構件的安全性時,應在調查結構上實際作用的荷載及擬新增荷載的基礎上,按現行規范與標準的規定進行驗算,即應符合現行國家規范《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1的規定(靜1.3、活1.5、地震1.4、風1.5) 。
- 建筑結構鑒定中的結構計算分析規定:
- 對于2019年及以前建造的不應低于當時實施的《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分項系數取值:靜1.3、活1.5、地震1.4、風1.5)。
- 對于2019年至2021年期間設計建造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的規定。
- 對于2022年及以后設計建造的應符合現行國家規范《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1的規定 。
- 上海市《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標準》DGJ08 - 81 - 2021
- 原則上,在2019年4月1日(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開始實施時間)之前設計、建造的既有建筑,抗震鑒定時其作用分項系數仍按上一版考慮 。
- 《2023年超限高層抗震設防專委會技術交流會會議紀要》
- 關于既有建筑構件抗震驗算時組合內力設計值的調整:設防烈度、荷載取值、組合值系數應按照新標準取值;作用分項系數按2019年及以后的建筑按現行標準、2019年之前的可按老標準 。
二、不同情況荷載取值的總結
- 荷載取值原則的變化
- 隨著時間推移,對于加固設計荷載取值標準逐漸向現行規范靠攏,尤其是當涉及到后續設計工作年限超過原設計剩余工作年限或者進行結構加固、改變用途、延長工作年限等情況時,更多地采用現行規范如《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1的規定。
- 對于早期建造的建筑在不超過原設計剩余工作年限且未改變使用功能等情況下,可按照當時興建的標準取值,但隨著建筑年份的不同,具體取值依據不同版本的建筑結構相關標準,如2002年前后、2019 - 2021年等不同時間段有不同的取值依據。
- 不同用途建筑的荷載取值
- 例如在抗震鑒定與加固方面,不同地區(如上海地區)有自己的地方標準(如DGJ08 - 81 - 2021)對特定的建筑(如超限高層建筑等)荷載分項系數進行規定,在一些情況下需考慮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的協調使用。同時,對于像學校、醫院等特殊功能建筑(乙類設防建筑),在抗震相關荷載取值方面也有特殊的考慮,如乙類設防建筑已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時,其樓梯間框架的抗震等級可不再提高等情況會影響荷載取值相關的抗震計算等方面 。
加固設計荷載取值標準對比
建筑結構設計規范更新內容
超限高層抗震設防新要求
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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